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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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46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MVANBA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PHAMVANBA(中文姓名: 范文三 )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