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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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356號原告 何彩琴 訴訟代理人 林茂蓬 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5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爭點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顏培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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