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4號聲請人 陳佳函 律師相對人 李成業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即相對人與被告深圳玄天宮間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墊付聲請人為深圳玄天宮之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一○八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所需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選任為108年度訴字第136號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擔任被告深圳玄天宮之特別代理人,現第一審訴訟業已審理終結,爰聲請核定律師酬金,並命相對人先行墊付等語。
二、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第77條之2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以裁定選任為108年度訴字第136號事件被告深圳玄天宮之特別代理人,該案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5月29日宣判。本院審酌上開訴訟案情並非繁複,聲請人於選任期間並未到院閱卷、親自到庭執行職務1次、委任代理人到庭1次等情,並參諸桃園律師公會章程第42條規定律師酬金給付標準,爰酌定聲請人之律師酬金為新台幣12,000元,應由相對人墊付。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伊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