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彭嬌妹 於民國(下同)85年2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案外人彭嬌妹、 朱明德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76,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彭嬌妹、朱明德於民國85年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230,000元(詳如本票所載),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276,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90年6月6日移轉登記於相對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壽豐鄉│草鼻││205│旱│││12,327.7│全部│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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