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344號債權人 張蕙瑜 債權人 張淑芬 債務人 楊幸男 債務人 楊湧泉 債務人 楊碧花 債務人 李安斐
一、㈠債務人楊幸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湧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楊碧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李安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