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7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于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温清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附加利息及雜費損失新臺幣2,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清晰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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