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樂羽 共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欣諭 被告 李有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