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53號債權人 林樹根 上列債權人林樹根因與債務人 鄭正雄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樹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鄭正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