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花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花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花附民字第2號原告 林美華 被告 張美華 上列被告張美華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林美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梁昭銘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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