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9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尹腓利 即尹 兆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9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尹腓利即尹│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28399│兆東│起│││││元│├──────┼──────┼───────┤││││95年5月10日│104年8月31日│年息20%│││││起│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尹腓利即尹│95年5月10日│108年8月31日│按月計付違約金│││28399│兆東│起│止│300元。│││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相對人於93年6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依欠款級距按月計付違約金。相對人至95年5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28
399元未按期給付,其中28399元為自93年6月23日起至95年5月9日止之消費款。
2.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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