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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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霖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霖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壹月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陳彥霖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10年9月3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㈡、被告因另案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交易字第4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10年11月12日起入監服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是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0年11月1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沈易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