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月偉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 律師
陳亮佑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
2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4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月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月偉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不服本院108年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08年2月22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柏嘉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