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進寧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進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進寧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本院按:應接續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4月,共4年),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0年3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110年3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7240號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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