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664號原告 簡宏瑜 被告 魏開強 上列被告魏開強因傷害案件(108年度易字第1789號),經原告簡宏瑜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正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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