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錫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武昌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5萬6,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131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73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9,191元【計算式:127,131元+12,060元=139,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楊惠如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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