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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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0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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