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335號債權人 楊忠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拓旭土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正確全名。
三、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四、提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及「拓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