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243號聲請人 紀東衡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公示催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57條中段、第2條第2項規定,由證券發行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股票,其發行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南港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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