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5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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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5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91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備註欄「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62號」之記載,更正為「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62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備註欄「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62號」之記載,顯係「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62號」之誤寫,且更正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述亨法官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欣捷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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