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12號原告 陳力菱 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 律師
沈柏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文吉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