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銘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銘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查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
被告前已有多次毒品前科紀錄,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施用毒
品犯行,足徵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僅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
,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暨犯罪動機、目的、
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本案經檢察官黃仙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