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7號
原告 鐘采庭
被告 歐俞彤
被告 劉柏毅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另案在監執行中)
被告 王建元
被告 丁少澤
被告 沈依樺
被告 林治彥
被告 楊渝喧
被告 許展裕
被告 楊巧晞
被告 呂尚軒
被告 施成樺
被告 葉劉合右
被告 李駿宏
被告 胡凱麟
被告 陳昱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在押)
被告 杜冠宏
被告 陳昶宏
被告 林廷勳
被告 張孝澤
被告 吳亭佑
被告 李宇翔
被告 詹昊謙
被告 李宥承
被告 吳俊鈺
被告 黃譯學
被告 陳佑銓
被告 黃于軒
被告 葉集旭
被告 陳清心
被告 凃欣妤
被告 林士傑
被告 劉倚鳴
被告 謝成
被告 林筱軒
被告 陳榕澤
被告 白正冬
被告 張巍瀚
被告 陳建翰
被告 李典懋
被告 許珊絨
被告 張嘉祐
被告 洪清川
被告 黃月美
被告 俞福星
被告 王尉傑
被告 楊廷堃
被告 王明宏
被告 許晉榮
被告 王彥靖
被告 葉致宏
被告 陳俊辰
被告 洪健維
被告 劉柏承
被告 陳偉倫
被告 余念政
被告 陳泫昊
被告 郭騵凱
被告 黃俊凱
被告 陳紹東
被告 黃家瑋
被告 王翊憲
被告 謝姵安
被告 翁義銘
被告 賴韵旻
被告 徐琮庭
被告 蕭雪崴
被告 吳品濬
被告 陳證閎
被告 孫珮庭
被告 蔡狄豪
被告 吳柏翰
被告 余譽鴻
被告 蔡駿睿
被告 郭柏易
被告 劉志偉
被告 鍾丞駿
被告 游子儀
被告 周煒翔
被告 楊子嫻
被告 歐博鏞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等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倘原告(即該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5060)有對被告蕭雪崴、徐琮庭以外之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等雖非本案刑事判決判處有罪而共同詐騙原告之人,然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主張其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許芳瑜
法官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郝彥儒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