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聲字第36號聲請人 陳奕達 相對人 黃珮 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 黃珮均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經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25號判決確定,並諭知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各確定如主文所示,並均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30,700元││├───────┴──────────┴───────┤│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黃珮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233元。││(計算式:30,700元×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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