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13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曉鳴 債務人 楊永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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