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095號債權人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玄敏賴冬芬賴玥瑂賴宏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
內負清償之責任?並提供繼承之全部資料(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系承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抛棄繼承之備查文件)?㈢補債權人更名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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