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860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務人 林詣翔 (原名: 林詠翔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