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1,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