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重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抗字第34號
抗告人 姚美珠
林萬得上二人代理人 林万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抗告,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王浦傑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