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修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 劉素伶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林若馨 律師 朱曼瑄 律師複代理人 潘俊蓉 律師被上訴人 吳承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上訴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變更其訴之聲明及上訴聲明,並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耀霆
法官周玉珊法官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