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建鑫
黃晉佑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23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晉佑、朱建鑫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同年月23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林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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