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全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5號聲請人 張志連
張孝中
鄭宜芳 相對人 張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7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聲請本院112年度全字第71號假扣押裁定,並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查封在案。嗣相對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確定在案,是相對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全字第71號假扣押卷及112年度訴字第364號卷宗,查核無訛。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原因事實,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惟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確定在案,是相對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