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588號聲請人 沈孟臻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應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資料。如確非權利人,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並提出蓋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底頁。
二、請陳明系爭支票之號碼及付款銀行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之號碼及付款銀行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三、請陳報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究為邑洲實業有限公司?抑為 王淵 ?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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