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1296號
原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柒仟肆佰貳
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