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1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1296號
原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柒仟肆佰貳
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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