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事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事聲字第28號異議人 賴金華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112年度司他字第338號裁定(處分)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之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