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148號債權人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債權人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魏明溪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魏明溪(住彰化縣○○鎮○○里○○巷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