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59號聲請人 姚聯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