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51號原告 劉佳財 訴訟代理人 唐德華 律師被告 王崇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9日15時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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