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0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毒品危害防制條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罪,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889號、95年度易字第2001號、95年度訴字第452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7月,並均確定在案。茲以聲請人所犯上開3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均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
2項規定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毒品危害防制條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889號、95年度易字第2001號、95年度訴字第452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
7月,並均確定在案,固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惟查,受刑人所犯上開3罪所宣告之刑,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877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在案,有該裁定附卷為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