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59號原告 蕭義勇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被告合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義明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46號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公司股東及董事、總經理,聲明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8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議決議(即修訂公司章程案、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並請求確認被告與原告間董事、總經理委任關係存在。被告則抗辯上開股東臨時會通知固不足公司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之通知時間而有瑕疵,惟被告已於112年8月11日再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追認,本件已無實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等語。
三、經查,原告另行起訴聲明請求撤銷被告於112年8月11日召集之股東臨時會議決議(即追認公司章程案、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並請求確認被告與原告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46號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事件)。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