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賴銘仁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3
99、24866、28528號、112年度營偵字第2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銘仁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賴銘仁因本案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涉犯詐欺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9月16日簽發押票將其羈押。茲被告因另案詐欺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113年10月21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開具113年執助丁字第1674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且自113年10月23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已無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裁定撤銷被告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博鈞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