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56號原告 胡海音 被告 胡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9日裁定,限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15至20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