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債權人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債權人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佩菁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影印清晰之金融機構融資仲介合約書1件,到院供查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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