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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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79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謝映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本金部分按附表所示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利息110年度司促字第8792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年利率│││(新臺幣)│││(百分比)│├──┼───────┼─────────┼─────────┼────────────┤│001│3,028元│110年7月2日│至清償日止│10.75│├──┼───────┼─────────┼─────────┼────────────┤│002│33,517元│110年7月2日│至清償日止│12│├──┼───────┼─────────┼─────────┼────────────┤│003│158,912元│110年7月2日│至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