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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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00號上訴人 詹秀惠 被上訴人 張大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萬7,511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6.03㎡×11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3,700元/㎡=1,137,5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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