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123號上訴人即原告展輝技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依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知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據依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