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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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上訴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聲請再審聲請停止訴訟程序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325號聲請人 吳思璇
張德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徐仁鐘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264號),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就該聲請停止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訴訟程序一經開始即賡續進行,以期迅速終結,達到保護當事人私權之目的。倘因有法定原因存在,進行訴訟並不適當者,法院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至185條之規定,於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訴訟若已終結,即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可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64號裁定聲請再審,由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751號受理後,已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而終結,該裁定並於同年7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以其並非對於本院10
7年度台聲字第1264號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及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云云,揆之上開說明,自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毓秀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