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014號
原告 劉彤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惠芷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洪雅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014號
原告 劉彤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惠芷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