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7號聲請人 洪鳯鶯洪麗菊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林順成┌──────────────────────────────────────────────────┐│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三七一八三二─三││1│1000││├─┼───────────────┼──────────────┼────┼───┼────┼───┤│2│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三七一八三三─五││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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