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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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正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淑鳳 間請求返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屬財產權訴訟,而原告起訴未具體說明原告因被告返還所有權狀正本、原告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