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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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690號抗告人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奕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全聲字第3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未表明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提出抗告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可明。
二、抗告人對原法院109年度全聲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應定期命補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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